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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牛樟芝業者進軍中國的法律責任

2017/07/08   牛樟哥。新竹報導

自從中國於2015年9月宣佈,將台灣牛樟芝列為中草藥,並准予輸入大陸後,目前開放的項目只有原產台灣的牛樟椴木培養出來的牛樟芝子實體才可以進口。而在中國生產的菌絲體、固態、液態、皿培、非牛樟木者,皆尚未核准(這對台灣種牛樟樹的個人或企業來說,是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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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於藥品的定義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製品和診斷藥品等。另外對於「偽藥」(假藥)的定義有下列其中之一者即稱之:

1.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2.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3.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其他物質者

4.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5.未經批准擅自國外輸入銷售者。

如果台灣或中國業者在中國未依法加工製造與銷售牛樟芝,將會有哪些法律上的責任呢?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產品屬於假藥

根據中國的藥品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生產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發給藥品的國藥准字(沒有實施批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除外),只有使用這樣的批准文號才是正規的藥品,另外市場上的某某衛藥准字(早已過了有效期),這種文號的產品也是假藥,其他的比如經衛食證字、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這些批號都屬於保健食品的範疇,是不得作為藥品進行銷售的。市場上的某某消字、某某消備字等產品則屬於消毒產品,也不是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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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藥之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從法律條款得知只要有銷售假藥行為就可以判刑。

藥品管理法之違法處罰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也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准證明檔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已經把牛樟之列為中藥材,而且也已經實施相關法律與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台灣的牛樟芝業者千萬要一改過去不重視法律的習慣,要明瞭中國不是台灣,台灣也不是中國,兩邊的法律是不一樣的,執法的意志力與強度更是不容忽視,不要等到中國執法單位進行收網時,只能徒呼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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