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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致癌的證據尚不足 — 種牛樟應該認識的黃樟素(Safrole)

 

一、 前言
黃樟素為食品添加物的風味劑,是黃樟油的主要成分,約佔其組成的80%,也是擦樹屬植物(sassafras plant)的天然成分。黃樟素存在於許多精油中 (U.S. FDA, 2008),亦普遍存在於人類自古相沿食用之多種香辛料,如細辛、肉豆蔻、當歸及八角茴香等(劉等,1989)。異黃樟素(isosafrole)和二氫黃樟素(dihydrosafrole)為黃樟素的衍生物,三者皆為具有風味的化合物(U.S. FDA, 2008),被用在食品、藥品或飲料中做為風味劑。
黃樟素依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的分類,將其列為Group 2B,其動物實驗已有充分證據顯示會導致肝癌,但人體致癌的證據尚不足,因此列為可能對人類致癌的物質(IARC, 2006)。黃樟素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法規中是禁止使用的。在歐盟(EU, 2008)及國際法典委員會(Codex, 2008)的規定中,僅能經由天然風味物質的使用而存在於食品及飲料中,但在終產品中的含量不得超過限量標準。在我國衛生署公告的規定中,黃樟素屬於應顯著標示其成分名稱及含量的香料類,在飲料中使用黃樟素時,應符合限量標準(衛生署,2008)。
黃樟素最早引起國人注意是在1985年,當時由於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批露黑松沙士飲料中含致癌物黃樟素的報導,而引發消費者的恐慌,沙士的銷售量也大幅衰退。後來黑松公司全面回收產品,並推出不含黃樟素的新配方,消基會的抽檢結果亦不含黃樟素,黑松沙士才回復當初產品的銷售量(檢驗委員會,1985)。而在2006年,網路上流傳過九層塔含黃樟素因此致癌的說法,同年7月26日則有媒體刊出”九層塔致癌?網路謠言”的新聞,亦有文獻對此說法提出討論並藉以探討我國藥物食品中致癌物質的管理原則(李和劉,2007)。在行政院衛生署消費者資訊網中對於這個網路傳言的解答是九層塔成分含有丁香酚(Eugenol),並不是黃樟素(Safrole)。丁香酚並非致癌物質,大劑量丁香酚可能對生物體產生一些健康危害,但截至目前還沒有相關科學文獻資料顯示九層塔會致癌。不過1989年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的研究證實,新鮮的九層塔含有1至25ppm的黃樟素(劉等,1989),但九層塔中的黃樟素是植物成長過程中自然產生的物質,且九層塔並非民眾每天三餐食用的主菜,只是香味佐料,影響應不大。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種在我國已有數百食用歷史的檳榔,其中的荖藤(荖花)檳榔塊(市售俗稱菁仔),所含的荖藤則有高量的黃樟素,荖藤的主要香味為黃樟素及丁香酚,其中黃樟素的含量約為2.52 mg/g(謝,1999)。在1989年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的研究報告中,荖藤之未熟果中黃樟素的含量約為5649~8843 ppm(劉等,1989),較九層塔高很多,其風險更應被重視。

二、 基本資料
(一) 中文名稱:黃樟素
(二) 英文名稱:5-Allyl-1,3-benzodioxole 、Allylcatechol methylene ether 、Allyldioxybenzene methylene ether 、1-Allyl-3,4-methylenedioxybenzene 、4-Allyl-1,2-(methylenedioxy)benzene 、4-Allyl-1,2-methylenedioxybenzene 、Allylpyrocatechin methylene ether 、m-Allylpyrocatechin methylene ether 、4-Allylpyrocatechol, formaldehyde acetal 、Allylpyrocatechol methylene ether 、3,4-Methylenedioxyallylbenzene 、Rhyuno oil 、Safrol 、Safrole MF 、Shikimole 、Shikomol
(三) 分子式:C10H10O2
(四) 分子量:162.18 g/mol
(五) CAS. NO:94-59-7
(六) 物質性狀:
1. 顏色:無色或淡黃色
2. 熔點:11.2℃
3. 沸點:234.5℃
4. 密度:1.1 g/cm3
5. 溶解度︰與氯仿、乙醚互溶,可溶於酒精;微溶於丙二醇;不溶於水、甘油。
(七) 用途或來源:
黃樟素為黃樟油中的主要成分,被用在食品、藥品或飲料中做為風味劑。黃樟素存在於一些植物及香辛料中,人類可能經由食用含黃樟素的食品,或在生產或使用黃樟素的過程中透過吸入或皮膚接觸,或在使用含有黃樟素的精油或香水時,接觸此化合物(HSDB,2008)。

低劑量的黃樟素在兩項男性人體試驗中,0.165 mg及1.655 mg的劑量,以及大鼠試驗中,0.63 mg/kg的劑量之實驗結果顯示,以碳14標記的黃樟素被快速地吸收且幾乎完全在24小時內由尿液排出。而高劑量的黃樟素(750 mg/kg)在大鼠試驗中僅有25%在24小時內排出,而血漿及組織中的黃樟素及其代謝物濃度在48小時內是升高的。

四、 風險評估準則
(一) 危害鑑識與特徵:
1. 危害鑑識:
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將黃樟素列為Group 2B:可能對人類致癌(IARC, 2006)。
黃樟素之每日容許攝取量規定為”不能提出每日容許攝取量” (no ADI allocated)(INCHEM, 2008)。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與加州柏克萊大學共同研究的報告(U.S. FDA, 1999)指出,以大鼠半數中毒量(TD50)換 算70公斤成人的暴露量1.2 mg/kg/day時,用人類暴露劑量與鼠類致癌劑量評估系統來計算(human exposure/rodent potency index, HERP)所得到的黃樟素的致癌風險為0.03 % (Gold and Slone, 1999)。
2. 危害特徵:
黃樟油所引起中毒之臨床診斷症狀為嘔吐、震蕩症(shock)、發紺,精神亢奮,循環不良、抽搐及瞳孔縮小等(HSDB,2008)。
使實驗動物攝取黃樟素會顯著增加小鼠肝腫瘤的發生率及產生腎臟上皮細胞腫瘤;會使大鼠產生肝臟腫大,隨攝取劑量的提高而使肝細胞變大的情形增加、形成小瘤進而導致惡性腫瘤的機率提升;使狗顯著消瘦,憔悴而虛弱,膽管增生,肝細胞萎縮及肝臟腫大(INCHEM, 2008)。
(二) 暴露評估:
1. 1986年9月至1987年5月間,藥物食品檢驗局為了解多種藥材及天然作物中黃樟素的含量,自我國北、中、南三區購買包括細辛、桂皮、肉豆蔻、當歸、八角茴香、荖藤的未熟果及九層塔等共150件樣品,以水蒸氣蒸餾法、抽取其精油,並利用氣相層析法分析,結果如下表(劉等,1989)。

表2. 一百五十件檢體的黃樟素含量測定結果
檢體名稱 件數 平均含量(ppm) 含量範圍(ppm)
細辛 20 2272 233~6209
當歸 20 32 16~40
桂皮 20 218 33~424
肉蔻 20 230 212~248
八角茴香 20 53 20~103
荖藤之未熟果 20 7266 5649~8843
九層塔(鮮果 ) 20 12 1~25
九層塔(乾燥品 ) 10 未檢出 未檢出

2. 荖藤檳榔塊(市售俗稱菁仔),其中荖藤所含的黃樟素含量約為2.52 mg/g(謝,1999)。
3. 25個自願者參加含8 %黃樟素的凡士林使用測試 ,皆無過敏反應產生(HSDB, 2008)。
(三) 風險溝通:
黃樟素是天然存在於擦樹屬植物的天然成分,為食品添加物中的風味劑,天然未刻意添加且非長期食用的食品中含有的黃樟素應不致對人體造成顯而易見的危害。但如含量較高且長期習慣食用之食品,如檳榔塊中之荖藤,則應注意其所帶來的危害。食品中若含有黃樟素,應顯著標示其成分名稱及含量,以提醒民眾注意,並應符合政府所規定之相關限量標準。

五、 各國法規
(一) 我國法規: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2008年發布,2011年修正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黃樟素屬於第十類香料。香料含黃樟素時,應顯著標示其成分名稱及含量,飲料使用香料含黃樟素時,應符合其限量標準1.0 mg/kg(衛生署,2011)。
(二)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DA)法規:
黃樟素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法規中歸屬於21 CFR Ch. I Sec.189章節,屬於禁止使用於人類食物的物質。在 21 CFR Ch. I Sec.189.1中規定,列於此章節中的食品配料,由於其對民眾健康具有潛在風險,或尚無足夠的科學證據支持其用於人類食品中是安全的,因此在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法規中禁止使用。而在 21 CFR Ch. I Sec.189.180中規定,(1)不可添加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或二氫黃樟素於食品中;(2)含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或二氫黃樟素的食品,如黃樟樹皮,其刻意被添加或被作為主原料存在於其他食品,如黃樟茶等,亦是違反規範的(U.S. FDA, 2010)。
(三) 歐盟法規
黃樟素在歐盟相關規定中,屬於天然風味劑以及具風味特性的食品配料中所存在的特定物質。在已添加這些風味劑及具風味特性配料的食品中,其限量如下︰在肉及肉製品中,包括雞肉和野味,限量為15 mg/kg;魚及魚類產品中,限量為15 mg/kg;湯及醬料中,限量為25 mg/kg;非酒精性飲料中,限量為1 mg/kg (EU, 2008)。
(四) 食品法典委員會法規
根據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規定,黃樟素不可被添加到食品及飲料中。其僅能經由天然風味物質的使用而存在於食品及飲料中,但在製備供消費者消費的終產品中,黃樟素的含量不得超過下列標準︰一般食品及飲料限量為1 mg/kg,酒精含量小於25%的飲料限量為2 mg/kg ,酒精含量大於25%的飲料限量為5 mg/kg ,含荳蔻香料及肉荳蔻香料之食品限量為15 mg/kg (Codex, 2008)。
(五) 紐西蘭及澳洲法規
澳洲與紐西蘭食品安全局在Standard 1.4.1中規定,由食品中所添加之風味物質而來的黃樟素,在含荳蔻及肉荳蔻香料食品中的最大限量為15 mg/kg,肉類產品的最大限量為10 mg/kg,含酒精飲料的最大限量為5 mg/kg (NZFSA, 2009)。

六、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衛生署。2008。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http://www.doh.gov.tw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2. 李志恒、劉宗榮。2007。由兩則網路謠言探討我國藥物食品中致癌物質的管理原則。臺灣公共衛生雜誌 26 : 1-5。
3. 劉芳淑、林隆達、曾千芳。1989。利用氣相層析法測定藥材中黃樟素之含量。藥物食品檢驗局調查研究年報 7 : 48-52。
4. 檢驗委員會。1985。沙士飲料中的黃樟素。消費者報導。49 : 16-17。
5. 謝玲玲。1999。檳榔與抽煙對健康危害之分子流行病學調查http://www.nhri.gov.tw/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6. Gold, L. S. and Slone, T. H. 1999. Ranking possible toxic hazards of dietary supplements compared to other nature and synthetic substances. http://potency.berkeley.edu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7. http://ec.europa.eu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8. http://monographs.iarc.fr/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9. http://toxnet.nlm.nih.gov/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10. http://www.codexalimentarius.net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11. http://www.fda.gov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12. http://www.foodstandards.gov.au(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13. http://www.inchem.org (最後瀏覽日期為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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